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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时论:降低社保费率与征收体制改革应同步

  近段时间,社保费将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的消息引发不少企业对成本上升的担忧。9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指出,要按照“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既定部署,在机构改革中确保社保费现有征收政策稳定,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9月1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也明确表示,将抓紧研究提出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政策措施。这些部署不仅给企业送上了“定心丸”,同时预示着降低社保费率也将很快付诸实施。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费实行二元征收主体体制。根据1999年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保费可以由税务部门征收,也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于是全国范围内便形成了社保机构全责征收、税务机关全责征收、双部门征收等多种征收模式。按照中央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将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保费用。这是我国完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和治理方式的一次重大改革,既有利于提高征缴效率,降低征收成本,优化缴费服务,增强参保缴费人获得感,实现社会保险资金安全、可持续增长,为降低社保费率创造积极条件;也有利于进一步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更好地确保发放,维护广大参保人的利益,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奠定良好基础。

  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保费,是推动社保缴纳“合规”的重要举措。一段时间以来,因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社保缴费基数难度大,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不少企业缴纳社保其实是“高标准、低执行”。根据今年8月份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2018》公布的数据,社保基数完全合规的企业只有27%。换句话说,73%的企业没有按照员工实际工资来核定缴费基数,普遍存在逃缴、少缴、漏缴的情况。推动社保缴纳“合规”是大势所趋,对提高社保缴费公平性和可持续性意义重大,但无论如何都不能增加企业负担,影响企业和市场预期。从目前地方的情况来看,不管是税务征收的地区还是社保征收的地区,都出现了向企业追缴超过十年以上社保费、追缴金额高达上百万的案例。这些地方的“自行其是”难免引起企业担心,也与国家减税降费的政策取向背道而驰,所以必须及时纠正,引导社会预期向好。

  据统计,截至今年8月底,全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分别为47264亿元、17392亿元、5712亿元、1734亿元、558亿元,各项社保基金总体运行平稳。当前各地征收体制改革工作正处于准备阶段,社保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应着力于做好衔接工作,并在改革过程中坚持只变更征收主体,原有政策继续保持不变的基本原则。对历史形成的社保费征缴参差不齐等问题,必须稳妥处理,不自行组织开展清欠工作,不搞突击式、运动式欠费清查,确保征收工作平稳有序、改革任务按期落地。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坚决查处征管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现有社保征收政策稳定、社会预期稳定。

  在当前国际形势错综复杂的情况下,要进一步激发我国市场活力,“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是底线,同时还要加大简政减税降费力度。做到这一点,“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只是治标之策,根本上还要靠降低社保费率。自2015年以来,我国先后4次降低社保费率,总体社保费率从41%降到37.25%,减少企业成本约3150亿元,但目前社会保险的名义费率还是偏高,不少企业感到负担偏重。降低社保费率早已成为社会共识,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要“继续阶段性降低企业‘五险一金’缴费比例”。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在推动社保缴纳“合规”的同时,也为降低社保费率创造了有利条件。让人振奋的是,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时指出,要抓紧研究提出降低社保费率方案,与征收体制改革同步实施。这是让利于企、惠及于民的重大举措,将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和职工的获得感。

  对广东来说,早已实现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用,此次征收机构改革影响较小。在降低企业社保成本上,广东更是先行一步。在日前公布的“实体经济十条”修订版中,就制定了包括“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4%的按14%执行”“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将生育保险费率降到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实施下浮,全省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下降20%-30%”等一系列降低社保费率的举措,受到企业广泛欢迎。社保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降低社保费率与征收体制改革应同步,期待更多降低费率政策在广东落地,既能激发企业活力,也能推动我省营商环境更具优势。

  南方日报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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