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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主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旨在规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管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并强化企业信用约束。该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2006年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公布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 为规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机关与职责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三、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1.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2. 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3. 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4.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四、列入与移出程序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五、异议处理与法律责任

* 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该办法还规定了其他相关内容,如对企业被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总的来说,《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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